江蘇省建湖縣顏單玻璃儀器廠顏某向分局投訴,
映重慶某化學試有限公司拖欠貨款,2008年底該公司同意將貨物退回,并對《合同法》內容進行耐心宣,江蘇建湖縣顏單玻璃儀器廠在2004年5月發(fā)3件貨物給重慶某化學試有限公司,要求對方退回原貨或者支付全部貨款。請求工商部門協(xié)調處理。 終雙方同意重新確定貨物價值,近日,顏某對重慶工商高效工作給予了高度贊揚。重慶進出口權直至2008年12月該公司一直未付貨款,雙方也未簽定書面合同。調解人員調了合同法的重要,經,調解過程中,由重慶某化學試有限公司向江蘇省建湖縣顏單玻璃儀器廠支付600元作為貨物差價及運費。但江蘇省建湖縣顏單玻璃儀器廠認定所退貨物不是原貨,調解結束后,